塔里木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事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兵团近年来有关因私出国(境)管理的具体要求,为切实加强学校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明确职责,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在职教职工和学校离(退)休人员,其他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因私出国(境)审批范围是指探亲、访友、旅游、出国办理其他个人事务(包括就医、继承财产、婚丧嫁娶和陪同家属出国(境)等),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执行公务,如公派留学、科研活动等,且要求持因私护照办理出国(境)手续的职工。
第四条厅级干部因私出国(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现任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由组织部审批,其他人员因私出国(境)由对外交流合作处审批。凡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须经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查。
第二章审批程序
第五条因私出国(境)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现任处级干部在组织部领取并填写《塔里木大学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校内审批表》,其他人员在对外交流合作处网站下载并填写《塔里木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校内审批表》和《塔里木大学因私出国(境)人员承诺书》。
2.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3.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须将申请材料提交学校人事处进行涉密审查,并经学校保密委员会主管校领导签字。
4.现任处级干部将申请材料递交组织部审批,其他人员将申请材料递交对外交流合作处审批。
5.组织部就处级干部纪委征求意见,对外交流合作处就其他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申请向学校保卫部征求意见。审核通过人员,由对外交流合作处或组织部通知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等手续。
第六条申请人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校内审批流程,遇节假日顺延。
第三章审批职责
第七条所在单位负责申请人所填表格内容真实性和工作安排等审核,确定是否同意申请人此次因私出国(境)。
第八条人事处负责涉密人员的涉密事项审查,并进行保密提醒、保密教育。
第九条保卫部负责申请人的刑事、治安等问题的审查。
第十条纪委负责现任处级领导干部的政治表现和廉政情况审查。
第十一条组织部负责现任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
第十二条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其他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及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章证件管理
第十三条按照公安机关要求,须对因私出国(境)教职工实行登记备案。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协助教职工做好因私出国(境)证件办理流程。
(一)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处级干部、其他教职工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可向学校组织部和对外交流合作处提出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所需要材料由学校派出所负责提供。
(二)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处级干部、副高以上教职工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向学校组织部提出申请;其他教职工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向对外交流合作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登记备案的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实行集中保管。其中,现任厅级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兵团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处级干部、副高以上职称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由组织部集中保管,其他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是否实行集中保管根据当地公安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经登记备案的因私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在10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学校组织部和当地公安部门集中管理,再次申请因私出国(境)时,如原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仍在有效期时,按学校组织部和当地公安部门相关规定重新办理审批后领取证件。
第十六条处级干部回国后未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学校组织部集中管理的人员,学校将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组织部、人事处将每年干部任免结果、涉密人员变更情况和其他教职工变动情况及时向对外交流合作处报备,由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在阿克苏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更新学校报备人员名单。
第五章考勤规定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出国审批工作,按照审批权限和考勤制度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因私出国(境)原则上应安排在节假日,非节假日期间因私出国(境)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十条因私出国(境)回国后应及时到学校相关部门报到销假。
第二十一条因私出国(境)应严格遵照学校审批的时间,原则上不允许延期。未经批准出国(境)或逾期不归者,将按照学校职工考勤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以前下发文件中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1.塔里木大学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校内审批表
2.塔里木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校内审批表